政策规定

关于2015年丹阳市农机新技术推广应用新增服务能力建设奖励实施意见

作者: 点击次数:267 发布时间:2017-06-0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于2015年丹阳市农机新技术推广应用新增服务能力建设奖励实施意见      为加快全市农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增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手运用农机新技术和作业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机化水平,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现就我市2015年农机新技术推广应用新增服务能力建设奖励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范围   1、粮油生产主要环节装备:育秧流水线、育秧播种机、粮食烘干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2、高效设施农业主要环节装备:田园微耕机、田园搬运机、茶园防霜机。   3、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施肥播种机、水田埋茬(草)耕整机、40-55马力拖拉机、秸秆捡拾打捆机、秸秆压块机。   4、农机报废更新:按照《丹阳市农机报废更新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实行总量控制。   二、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示范园区、农机科技示范基地、家庭农场,不含农业企业]。   (二)奖励规定   奖励种类、数量和标准见附件。本奖励办法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步实施,分开结算。镇(区、街道)在实施本奖励办法时,要及时将购机信息录入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市农委负责对符合丹阳市级奖励的新增装备,根据经审核通过后的网上购机信息,按先后顺序实行计划控制,年底视奖励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奖励机具实际发展情况,可对计划总量作适当调整。镇(区、街道)在实施丹阳市级奖励资金报账时,需提供购机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购机发票复印件、销售确认表复印件,机具铭牌拓印复印件、人机合影照片、固定安装设备还需提供安装验收确认表复印件。市农委对奖励对象经过审核后,应及时在丹阳农业信息网上进行信息公示,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对新增粮食烘干能力的奖励,凡享受到镇江市粮食烘干点补贴的,丹阳市按0.1万元/吨的标准予以奖励,未享受到镇江市粮食烘干点补贴的,丹阳市按0.2万元/吨的标准予以奖励。虽享受到镇江市粮食烘干点补贴,但未达到丹阳市级奖励标准的,按丹阳市奖励标准予以补足。40-55马力拖拉机、秸秆捡拾打捆机、秸秆压块机的奖励对象,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秸秆收集利用的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上述规格拖拉机必须与秸秆捡拾打捆机配套购置,单独购置不享受本奖励政策。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注重配合。市农委、财政和各镇(区、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和农机新技术推广应用新增服务能力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和农机新技术推广应用新增服务能力建设,作为提升我市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尤其是在发展计划上,要做到统筹协调。要建立工作责任制,与负责具体操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签订责任状,实行“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2、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市农委和财政部门和各镇(区、街道)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到严格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要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2015年丹阳市农机新技术推广新增服务奖励资金分两批兑现,第一批兑现时间为2015年9月30前,第二批兑现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前。奖励资金经市农委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下拨到各镇(区、街道),按照奖励资金发放明细表由各镇(区、街道)负责向购机者兑现奖励资金。各镇(区、街道)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健全机制,强化监管。各镇(区、街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购机者的监管和奖补机具的核实。要对照机具的主要配置和参数,核实奖补机具实际在位使用情况。要建立机具核查台账,保存机具核查记录,严格实行“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市农委、财政局等部门要按照10%的比例对获得市财政奖励的作业机具进行抽查,重点核查奖励机具在位、作业情况,如发现购机者无故转让、倒卖等违规行为,由乡镇财政、农机部门负责追回补贴资金,对违规的购机者在次年度不得享受农机补贴政策。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需经镇(区、街道)财政、农机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转让。   附件:2015年丹阳市农机新技术推广应用新增服务能力建设奖励种类、数量和标准                                                                                                附件   2015年丹阳市农机新技术推广应用新增服务能力建设   奖励种类、数量和标准      奖励种类   奖励数量   奖励标准   备 注   施肥播种机   80台   不超过投资额的20%,最高每台奖0.3万元   四舍五入,精确到千元,下同      下同元,下同   育秧流水线   30套   不超过投资额的20%,每套最高奖0.5万元      育秧播种机   80台   0.08万元/台   1.1米以上,有推广鉴定证书   粮食烘干机   150台   享受镇江补贴的按0.1万元/吨标准奖励,不享受镇江补贴的按0.2万元/吨标准奖励;虽享受镇江补贴,但未达到丹阳市级奖励标准的,按丹阳市奖励标准予以补足。   单台最高奖励10万元   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50台   不超过投资额的10%,最高每台奖2万元      田园微耕机   20台   不超过投资额的30%,最高每台奖0.4万元      田园搬运机   30台   不超过投资额的30%,最高每台奖0.4万元      茶园防霜机   30台   0.2万元/台      小型秸秆捡拾打捆机   40台   1.2万元/台   限用于秸秆收集利用   秸秆燃料致密成型设备   8台   1.8万元/台   限用于秸秆收集利用   40-55马力拖拉机   40台   按中央和省级补贴标准1:1配套   限用于秸秆收集利用   水田埋茬(草)耕整机   50台   不超过投资额的20%,最高每台奖0.5万元/台   宽幅2.6米及以上,具备埋茬、起浆、平整功能   农机报废更新   拖拉机20台、收割机30台   拖拉机、收割机报废分别奖励机主1500元/台、2500元/台,补贴回收企业1000元/台、1500元/台   回收企业奖励   另行申报